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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校职称制度改革,两年实现常态化评审!

  近日,海南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要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推进海南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实施方案》明确,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三个阶段,力争通过两年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平稳入轨。

  据悉,高等院校职称制度改革将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实施方案》提出,要创新岗位类型,保持高校教师现有岗位类型总体不变,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要健全层级设置,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实施方案》要求,要完善评价标准,将师德作为第一标准,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要创新评价机制,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鼓励采取个人述职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完善信用和惩戒机制,健全聘期考核机制;要落实自主评审,加强监管服务,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实行评聘结合,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

海南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激励广大高校教师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第八次党代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高校教师活力、动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推进海南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师德为先,德能并重。坚持以师德为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引导广大高校教师提升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二)突出实绩,分类评价。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突出对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三)放管结合,强化监督。对满足自主评审条件的高校实施评审权限下放,对不满足自主评审条件的高校建议实施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高校根据本校实际,采用业绩水平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自主实施分类分层评价;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

  三、实施范围

  全省公办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高等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主要内容

  高等院校职称制度改革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创新岗位类型。保持高校教师现有岗位类型总体不变,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2.健全层级设置。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二)制定《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省级制定《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的评审办法,报省教育厅和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实施。    

  (三)完善评价标准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的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已制定评审条件并使用超过5年的高校需重新修订),报省教育厅和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实施。

  1.落实师德作为第一标准的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广大高校教师坚定政治方向,传播优秀文化,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积极奉献社会,潜心教书育人。严格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2.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高校应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健全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和考核方案,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的比重。教师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把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明确教授、副教授等各类教师承担本(专)科生课程的课时要求。严格教育教学工作量考核,各高校应根据岗位类别和学科专业不同确定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完善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3.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核心是评价研究本身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高校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和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等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头衔、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4.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四)创新评价机制

  1.分类分层评价。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通用专业、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2.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给内、外部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鉴,引导评审专家负责任地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效益,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探索国防科技、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人才评价办法。

  3.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其工作成果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招聘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转任至高等院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参评的专任教师,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4.完善信用和惩戒机制。建立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申报教师因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引导建立学术共同体自律文化,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健全聘期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五)落实自主评审

  1.下放职称评审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高校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职称评审条件、操作方案等配套文件,按相关规定报省教育厅和省委人才发展局进行备案。职称评审办法应包括教师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回避制度等内容。高校自行制定的教师评价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高校聘用研究人员等到教师岗位的,可结合实际制定职称评价具体办法。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对特殊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高校要加强对二级学院的指导和监管,二级学院要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向学校评审组织推荐。

  2.加强监管服务。按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办法,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对全省各高校的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和指导,为全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提供支持。各高校须在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15天向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提交本校职称评审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在评审结束后7天内将评审结果提交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按一定比例开展检查,或根据检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将检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

  1.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审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体系,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建立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2.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有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七)实行评聘结合

  1.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岗位,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实行评聘分开的民办高等学校教师或公办高等院校中的编外教师,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副高级不超过70%,中级及以下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暂不做通过率限制。

  2.对此次改革前本高校评审通过、已经取得高校教师职称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各高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办法,妥善做好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等相关工作。

  3.高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要根据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执行。

  4.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高等学校教师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岗位竞聘、专家评审、申请备案、学校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高校教师竞聘相应岗位,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本校制定的评审条件,按规定程序向二级学院学校提出申报。

  (2)岗位竞聘。二级学院对参加竞聘的教师,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按照学校下达给二级学院的指标数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3)专家评审。学校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审条件和办法,对二级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审核确认。

  (4)申请备案。各高校将审核确认后的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省教育厅及省委人才发展局对备案通过人选进行抽查,实施事后监管。

  (5)学校聘用。各高校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各高校在高级教师首轮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应启动岗位续聘程序。每一位高级教师在本人岗位聘期结束后均须参与重新竞聘后续聘,续聘程序可与二级学院岗位竞聘工作同步开展,实现岗位“能上能下”。

  五、工作部署及时间安排

  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力争通过两年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平稳入轨。

  (一)准备阶段(2023年5月-7月)

  广泛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省教育厅和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

  (二)实施阶段(2023年8月-2024年8月)

  1.动员部署(2023年8月)。统筹指导各高校落实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2.制定办法(2023年9月-2023年11月)。各高校成立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的实施办法,须含具体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并报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批准后实施。《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老保专〔2006〕36号)自2024年起不再使用。各高校应全面统计本单位人员和岗位数,摸清底数,制定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方案,挑选教学能力强、作风端正,在教师队伍中有较高威望的教师和行政领导组成考核组,在岗位竞聘中负责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3.岗位调整(2023年12月)。各高校根据确定的岗位设置要求核定或调整各类别、等级的岗位数。

  4.组织评聘(2024年1月-7月)。学校根据空缺的岗位数量,确定本次竞聘岗位的数量,指导二级学院制定具体竞聘工作方案。组建竞聘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学校确定拟聘推荐人选。通过竞聘程序,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已评未聘人员,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竞聘条件的推荐人选,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由学校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三)总结阶段(2024年8月-12月)

  各高校按照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总结经验并形成报告,提出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进一步修订完善考核推荐和职称评审办法,力争进入常态化评审和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优化服务。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优势、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省委人才发展局加强对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省级教育部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做好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高校要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改革前后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程序,确保公正。各高校要按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认真做好职称工作,确保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要健全和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公开制度、随机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各高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各高等院校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并解决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并达到考核要求,按要求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高等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申报各层级职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教

  1.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2.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3.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

  1.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承担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具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3.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

  教学科研型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具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获得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教学为主型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具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改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参与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获得教学类重要奖项。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四)教授

  教学科研型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

  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超。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具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主持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教学为主型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革富,教学效果优秀,形成很好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超。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具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改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主持过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教学类重要奖项。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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