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教育厅网站发布了《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关于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通知》提到:
各高校已制定本校教师(含实验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管理办法并经核准备案的,要严格按照本校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和管理办法实施评审工作,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未制定本校教师(含实验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2023年度继续执行《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评审方案和结果及时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备案,以便加强监管,随机抽查。尚未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对未具备独立评审条件的高校,可采取省内委托评审或联合评审的方式,联合评审的应共同出具申请报告,经省委人才发展局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对省内不能评审,需要委托国务院部委、中央单位或外省单位评审的专业,应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备案,申报材料需经有评审权的部门(单位)审核并出具委托函,申报人或单位不得私自联系委托评审单位。
2023年6月30日,海南省教育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发《海南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师〔2023〕66号),明确自2024年度起不再执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文件,请各高校按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本校评审条件。
《通知》还提到,坚决贯彻落实“破五唯”要求,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推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聘的限制性条件;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岗位竞聘、职称评审等环节应聘请相关专业、相应及以上职称级别的教师担任评委。
原文链接:http://edu.hainan.gov.cn/edu/0400/202311/3c9482156dbd4db59b2df832383c4a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