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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励条例”迎来第三次大修,提名制、放宽和引入成亮点
6月26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及其说明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意味着这则已经实施了19年的国家科技奖励的条例将迎1999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大修

  中国教育在线·学术桥讯 6月26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及其说明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意味着这则已经实施了19年的国家科技奖励的条例将迎1999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大修。

  目前的修订草案在维持《条例》原有章节结构的基础上,对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条文共计5章31条,其中保留4条,修改21条,新增6条。

  认真研读可以发现,修订部分非常与时俱进,总结起来变化的关键词可以总结为提名制、放宽和引入。

  评审顶层设计重大变化,评审与监督并重

  备受关注的提名制此次终于被引入了《条例》中,不要小看这三个字的分量,这是借鉴西方科技奖项经验所引入的一项机制,目前世界知名的诺贝尔奖、图灵奖等都是如此,其实也是为了借助科学共同体的力量和尺子,将国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遴选出来,尽量减少行政部门对科技奖励的干预,同时也意味着在国家最高科技奖项评审顶层设计上的重大变化。

  相对应的,则是评审权利与监督责任并重。《条例》对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参与人员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骗取奖励者以及对提名者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的处理权限,实现了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并进一步扩充了处罚措施、增强了处罚力度。

  放宽评选对象国籍限制,不再按领域分类

  放宽主要指的是在评奖对象国籍上“不拘一格”以及取消了领域方向分类。

  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放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凸显了开放融合的魄力和姿态,使今后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纳入国家科技奖励的更大范围成为可能。实际上,在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已将国家科技奖励对象的表述调整为“组织和个人”,不再限定为中国公民。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允许外国人才依法平等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当然,具体操作性上还需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作进行认真研究,如何能在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下,推动实现外籍人士依法平等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应该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

  在科学技术奖的设置上对奖励数量进行了精简,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从原来的400项调整为不超过300项,并明确规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更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科技进步奖将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只设定原则性条件标准,不再按领域方向分类,实际上,这也是基于目前学科学科交叉日益频繁且向纵深发展的现实情况所做出的调整,如果刻板的严格按照学科领域分类,会影响很多跨领域、跨行业的成果贡献评判。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在西方,社会力量和资本引入科技和人才领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并对科技进步和人才赛道加持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此次在科技奖励设置方面《条例》也对此放开了口子。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调整后,我国将形成国家奖、省部级奖和社会力量设奖三大部分组成的科技奖励体系基本结构框架。

  同时,《条例》也明确指出,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要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如何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和资本去设立科技奖项的积极性,我们也期待着更加细化的规则出台。

  (王世新 许连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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