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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创新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2023-03-11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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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创新人才专项培养引进、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业创新人才专项培养支持期为5年,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格条件。申报产业创新人才专项,须为云南省域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含中央驻滇单位)全职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或申报之日前1年内,进入云南工作或已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岗工作的省外、国外人才(属于引进人才范畴)。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品行高尚、爱国奋斗、群众公认。

  2. 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从事领域符合云南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需要。

  4. 具备固定的能够满足技术研发及产业创新工作平台;具有较强的团队组织协调能力,能够领衔团队开展产业创新并发挥技术骨干和引领作用。

  (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企业研发团队主要负责人。能够带领团队开展企业产品创新、技术改造、工艺提升等创新性工作,所在企业近三年为本人带领的团队有一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本人所带领的团队近两年内已经取得重要产业创新成果,创新成果已得到转化(产生利润200万元以上),并帮助所在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对产业发展有明显的引领带动作用。

  2. 在高校、科研机构和有科研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产业创新研究的技术负责人。能够带领团队帮助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开展产品创新、技术改造、工艺提升、成果转化等研究工作。近2年的创新成果已得到转化(产生利润200万元以上),或其创新成果即将转化(已与企业签订了成果转化协议),对产业发展有明显的引领带动作用。

  3. 参与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理人。近2年已经帮助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完成至少2项产业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每项创新成果已产生不低于200万元利润。

  4. 已获得转化的专利发明人(含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完成者,专利权属单位所有的)。其专利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近2年至少1项专利实现产业化应用(产生利润100万元以上),或其专利即将转化(已与企业签订了成果转化协议),对产业发展有明显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条件放宽情形。

  1. 申报人为退役军人,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领域作出创新成果且已实现产业转化,可适当放宽申报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驻滇部队现役军人、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和云南警官学院任课教师,可以申报本专项获得项目经费支持,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和特殊生活补贴。

  2. 在产业创新方面业绩突出但达不到申报资格条件的特殊人才,所在单位推荐后,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可免予形式审查,直接进入评审。

  3. 入选前承诺或已在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申报人,申报年龄放宽2岁、职称条件降低1档,入选后在申报县连续、全职工作服务时限减少1年。

  第四条  申报程序。产业创新人才专项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州市)汇总审核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评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申报规则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一)专项申报。

  1. 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人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填写《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

  除申报书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对申报人团队研发投入和申报人所在企业近2年效益情况证明材料(企业申报人员提供);近2年来形成的符合云南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主要创新成果、转化情况和转化效益证明材料;正在开展的符合云南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工作情况及其成果转化前景、效益证明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对企业效益提高的证明材料;其他能证明产业创新能力的成果、奖励等材料。

  符合本专项资格条件,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拟在云南省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申报本专项,入选后可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

  2. 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省直主管部门(州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

  所在单位隶属省直党政、群团及省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央驻滇单位(统称省直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并签署意见;所在单位隶属州市,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省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州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属于柔性引进人才的,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交由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后续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资格复审,合格者提交评审。

  3. 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选聘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材料审查、通讯评审、答辩等形式,对申报人的产业创新能力、创新项目前景及预期经济效益、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单位配套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按控制名额提出建议人选。

  4. 公告。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干管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个人征信报告)后,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

  5. 审定。经公告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省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入选人才名单。

  (二)项目申报。申报人可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项目经费支持结合本条“专项申报”要求一并申报,也可在5年培养期内选择任意年度申报。

  原“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已结束5年培养支持期的、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产业创新人才入选者5年培养期结束后,可按本条规定,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

  柔性引进人才申报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其中,派驻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或参与云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的人才(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条  支持政策。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产业创新人才,享受《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应政策支持。

  第六条  管理监督。

  (一)实行学术承诺制。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州市发展改革委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入选产业创新人才专项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时间从省发展改革委发文之日起算),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保密协议和承诺书,按照《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履行相关责任。

  (三)所在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及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所审核推荐的人选的服务、管理、监督。所在单位是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入选人才共同制定5年培养计划(于发文公布名单后30个工作日内经州市发展改革委、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要与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要为人才及团队开展研究、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人才创新团队+创新平台/领军企业+项目”的人才培养模式,至少明确1个产业创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所有项目。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考核评价。产业创新人才专项实行长周期考核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的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入选人才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培养支持期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资金绩效考核。

  第八条  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级主管部门(州市发展改革委)核实,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产业创新人才称号,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收回,上缴省级财政,不予履行的纳入诚信档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产业创新人才的情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专项实施细则废止,原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人才自动转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产业创新人才专项。政策待遇变更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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