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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 “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实施细则

2022-08-30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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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昆明市“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引进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昆办发〔2018〕2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在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以下简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通过团队申报、县(市)区或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组织审查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四条  申报对象为在昆明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所依托项目须在昆明辖区落地,为昆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须为申报起始日前2年内从省外引进到昆明市创新创业,或尚未在昆明市工作、但已签订引进协议并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岗且全职在昆明市创新创业不少于5年的团队。

  (一)基本条件

  团队成员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能够在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队成员总数不少于12人,拥有5名以上核心成员。其中,至少3名以上的核心成员是具有博士学位的全职引进人才;40岁以下中青年科技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30%。依托单位应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研发团队、平台和实验条件。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至少有1名核心成员(领衔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两院”在职院士、发达国家或“一带一路”在职国家级院士。

  2. 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主要包括国家 “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

  3. 昆明市春城计划科技领军人才。

  4. 重大科技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

  5. 研究工作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取得同行公认重大成果,有成为国际影响力、国内一流水平科学家的潜力。

  6. 拥有核心技术、专有技术,能显著提升我市创新创业水平;有国内外知名企业等相关机构关键岗位研发或技术管理等经历,符合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团队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重要学术影响或技术优势。

  2. 团队拥有可产业化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并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3. 团队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难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进行申报。

  申报团队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任职材料;团队主要成果 (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证明材料,主持 (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所获奖励证书、人才认定材料等;所在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其他证明创新水平的附件材料。

  (二)审核。申报团队所在单位、所属县(市)区或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并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团队需求迫切性,团队构成与能力,团队研究先进性、可行性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单位配套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入选团队建议。

  (四)核查。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议入选团队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五)审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团队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公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名单,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入选名单。

  第六条  推荐申报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个人或机构,同时申报“红娘政策”激励经费的,填写《昆明市春城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相关条目,与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一并申报。

  第七条  符合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条件,且按协议及合同约定拟在昆明市连续创新创业不少于5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柔性引进团队,可申报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团队负责人填写《昆明市春城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报市科技局汇总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政策衔接。已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不得再申报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最多不能超过2次。入选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自动享有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称号。

  第九条  政策支持。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享受《“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政策支持。

  (一)项目资助。团队依托单位根据实际,原则上应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实施 1 项以上项目。市人才领导小组经评审认定后择优给予经费支持,最高给予3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团队依托单位原则上不低于 1:1配套。项目按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根据需求及上年度考核情况分年度拨付,经费纳入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入选“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5年内均可申报。

  (二)其他支持政策

  1. 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服务期满后,可再次申报昆明市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经费支持;团队中的高层次人才在昆明工作5年(外国专家3年)后,可申报“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2. 《“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条  春城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应积极参与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春城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围绕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到南亚、东南亚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项目合作、成果转化和科技交流。

  第十一条  春城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聚焦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科技经纪人、科技战略专家、法律财务管理专家等重点群体,培养一批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的具有高度粘性、扎根昆明创新创业的“创新合伙人”。“创新合伙人”组建的团队申报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与考核

  (一)申报团队和团队依托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昆明市人才项目。

  审核推荐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本单位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本单位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入选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后,必须连续、全职在昆明创新创业不少于 5 年 (时间从市人才领导小组发文之日起算)。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主动面向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在所从事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指导本学科 (领域)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三)审核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审核推荐的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服务、管理、监督。团队依托单位是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引进团队签订引进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为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团队依托单位 3 年内不得推荐申报“春城计划”所有专项。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五)市科技局对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绩效年度考核和5年期满绩效综合考核评估。

  年度考核围绕合同年度目标进行,团队向市科技局提交团队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团队年度绩效进行考核。

  绩效综合考核评估在5年期满后半年内进行,5年期满3个月内,团队应向市科技局提交团队5年工作总结等材料,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团队5年来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年度考核、综合考核评估的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9分—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拨下年度经费,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限1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启用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核推荐单位核实,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称号,审核推荐单位负责督促团队所在单位按原渠道部分或全部缴回财政支持经费。

  (一)团队核心成员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全职引进的核心成员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团队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连续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

  (三)团队核心成员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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