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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新政:符合条件可直接纳入青年人才项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04-22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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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2〕2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局),各市(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审定,现将《关于加快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的九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8日

   

关于加快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的九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现就加快推动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博士后平台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资格、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高能级平台建设单位、绿色低碳重点企业等创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每个20万元资助。建立健全“两站一基地”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予以撤销。

  二、加大博士后招引力度。每年发布全省博士后招收需求目录,组织开展博士后招引活动。鼓励博士后合作导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引荐博士进站。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博士后招收引荐。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省内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在职或超龄人员提供支持,占比可不低于流动站可用招收“三类人员”名额的50%。

  三、日常经费资助全覆盖。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可申请每人两年16万元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费用等,切实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四、加大科研项目资助力度。开展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每年资助100项,资助标准分为特等资助20万元/项、一等资助10万元/项、二等资助8万元/项、三等资助5万元/项。省级科技计划向博士后倾斜。

  五、加强优秀博士后培养。入选国家“博新计划”的博士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纳入“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青年人才项目,并享受“天府英才A卡”相关支持政策。实施四川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每年遴选25名左右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给予每人两年40万元资助,符合条件的在申报“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青年人才项目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时不受推荐名额限制,直接进入终评环节。

  六、激发博士后创新创业活力。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博士后自主创业,鼓励各地创业载体优先为创业博士后提供创业场所和服务,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博士后人才聚集区域创设博士后创新创业园,经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定期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和科技服务活动。

  七、优化博士后职称评审方式。博士后人员进站满1年,研究成果或业绩突出,经2名导师署名推荐、设站单位考核合格,可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研究成果或业绩突出,经2名同行专家署名推荐、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八、支持企事业单位招引博士后。鼓励事业单位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引进出站博士后,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对引进的出站博士后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方式,所需特殊报酬实行单列管理,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的现金奖励,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全省国有企业引进博士后科技人才所需薪酬,据实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可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强化博士后工作管理与服务。建立完善“省、市(州)、设站单位”三级管理机制,健全博士后工作体系,将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州)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大投入资助力度。不断提升博士后公共服务水平,允许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入户,经我省认定的在站博士后子女可享受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管理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将博士后纳入人才安居工程实施范围。加大博士后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支持博士后事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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