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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2022-08-30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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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二)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三)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创业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四)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期满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

  (五)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期间可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经营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台阶、专业测试、论文、奖项、课题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六)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7〕66号)执行。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一)科研人员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依法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同时继续享有参加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三)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一)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一)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

  (二)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在创新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三)事业单位可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事业单位应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纪律、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掌握国家秘密和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重要信息情报等的科研人员,要严格落实保密纪律。对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核流程,对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其订立离岗协议。“双创”政策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再审核备案,担任领导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地、本部门上年度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情况。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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