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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化引才奖励办法(试行)

2022-07-11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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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引才聚才工作,进一步拓宽招才引智渠道。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引才聚才工作,进一步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助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根据省、市“人才新政”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引才,是指经认定的相关机构或个人,为无利益关联的苏州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荐人才(项目),并取得相关引才成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牵头指导下,由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

  1.与我市正式合作的各类机构(海外合作组织、国内外创客育成中心、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在苏人才中介机构等);

  2.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顶尖人才、人才特聘顾问、举荐专家、市级以上领军人才、科技镇长团成员等),以及其他对苏州招才引智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被引荐的人才(团队),应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分为创业类、创新类(含企业及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或其他非盈利性机构)两大类。创业类的应能来苏注册落户。创新类的应能来苏全职到岗工作,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苏缴纳个税或社保。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荐人才(团队)来苏创业或全职创新

  1.引荐人才(团队)来苏创业,且入选县级市、区人才计划,所创办(领办)企业在苏注册并正常运转半年(在苏缴纳社保员工不少于1人)后,按每个落户企业给予引荐主体2万元奖励;引荐人才(团队)来苏全职工作,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含)以上,且在苏工作满一年的,按每个落户人才(团队)给予引荐主体2万元奖励。

  2.上述被引荐人才(团队)落户苏州后,3年内入选市级以上领军人才的,按照入选顶尖人才、重大创新团队、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工程等五个层次,分别给予引荐主体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附后)。

  3.引荐人才项目落户5年内入选高新技术企业,且连续三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年或纳税额超过300万元/年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引荐人才参加重大招才引智活动

  4.向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等重大招才引智活动引荐人才(项目),实际受邀参会人才达10人不超过20人的,给予引荐主体2万元奖励;达20人不超过50人的,给予引荐主体4万元奖励;50人(含)以上的,给予引荐主体6万元奖励。

  第七条  社会化引才奖励按“事前报备、事后奖励”的方式实施,常年接受备案,一般每年集中审核一次。顶尖人才、人才特聘顾问、举荐专家等高端人才可不经事前报备。工作流程如下:

  1.事先备案。引荐主体推荐人才到地方对接、意向落户时,登录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网上平台进行备案,填报引荐人才(项目)备案表。

  2.初步审核。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县级市、区对引荐主体的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单位直接受理初审,及时反馈初审意见。

  3.奖励申请。经备案的人才(项目)符合相关奖励条件后,由引荐主体提交或由相关部门代为提交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属地化原则,经各地各单位审核后,汇总奖励建议名单,经属地人才办同意后报市人社局。

  4.综合审议。市人社局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复核,提交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

  5.公示发文。拟奖励名单视情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人社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同一人才(项目)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人才(项目)有多个主体申请奖励的,由落户地区(单位)主持协商,视贡献程度分配奖励额度。

  第九条  经认定的个人引荐人才(项目)贡献突出的,根据相关规定,可纳入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举荐专家库”,享受相应人才举荐专家权限。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引才奖励经费,落户地为县级市的,市级财政承担10%;落户地为市辖区的,市级财政承担30%(落户地为姑苏区的按50%),市级承担部分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引才奖励经费于认定后的下一年度拨付兑现。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中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引荐主体和相关单位应当对人才(项目)真实性、关联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的机构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奖励经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对各级干部在审核过程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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