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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2022-10-22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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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人才服务制度,优化人才服务环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问题,根据《河南省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和《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强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到本市工作,其配偶原工作地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且自愿来我市安置就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入选者(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国际一流人才(A类)、国内一流人才(B 类 ) 、 地方一流人才(C 类)、地方拔尖人才(D 类);按照《河南省 “一事一议”支持高端人才实施办法》中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配偶;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公立医院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和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二、安置原则

  (一)坚持市场配置为主,调配安置为辅的原则。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实施安置。

  (二)分级安置。A、B类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引进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其配偶就业,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 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C 、D 类高层次人才以及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公立医院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和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偶就业,由人 才引进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三)对等安置。按照单位性质不变、个人身份不变的原则进行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前为 设区市及以上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原则上安置到市本级;安置前为区县(市)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应安置到高层次人才工作单位所在辖区区县(市);安置前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 主导地位企业)职工的,安置到国企。

  (四)坚持空编空岗原则。在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应当有空缺编制,且有空缺职位或岗位。

  三、办理程序

  (一)A、B类高层次人才配偶原为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为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报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为区县(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 及所在单位为股份、私营企业的,报所在区县(市)的人社局审 核。

  3.市直主管部门、区县(市)人社局报送市人社局,并提交进人申请报告(需包含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配偶有关情况)、 高层次人才配偶人事档案和有关证明材料。

  4.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依据安置原则及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安置对象,转交区县(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国资委等部门审核办理。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管国有 企业提供安置岗位。

  (二)安置到市直单位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国资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研究提出安置方案,报有关会议研究或相关领导签批。

  2.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办理相关手续。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为经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设区市及以上单位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 员,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为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 置到市直党群系统及人大、政协、法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由市委组织部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人事手续;高层 次人才配偶安置到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的,由市人社局负责办理调配、岗位设置、工资等相关人事手续。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由市国资 委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手续。

  (三)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到区县(市)的,由各相关区县 (市)参照市级安置程序执行。

  (四)符合本安置办法范围内的其他人员,由人才引进单位根据情况予以安置或向有关单位进行推荐。被聘用的,由安置接 收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予以支持。

  (五)安置手续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各部门(单位)要简化 工作程序,自受理相关人员安置手续后,一般应于20 个工作日办结 。

  四、其他保障措施

  (一)高层次人才配偶来郑前未就业或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未就业期间,人事档案免费存放在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人才引进单位相关岗位条件的,由人才引进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优先予以安置。

  (二)鼓励扶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 等扶持政策。

  (三)对因健康以及家庭状况等原因暂无法就业或无就业能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引进人才单位可在3 年内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生活补助,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条件具备时优先解决其就业问题。

  五、相关责任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的信息收集、汇总申报等工作。

  (二)各级人才办牵头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统筹协调,各级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按照权限、职责分工及办理时限承办或协调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相关人事手续。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接收安置 高层次人才配偶,负责配偶人事手续办理。无正当理由,拒不按 要求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给与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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