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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2022-10-30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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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切实做好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和《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珠字〔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人才(以下简称各类人才)包括: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评定的顶尖人才、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四类人才,港澳人才,留学回国人才。

  第三条  我市各类人才子女入学(园)问题,按照人才类别不同,通过不同方式给予解决。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子女入学(园)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人才子女入学(园)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入读公办幼儿园服务政策

  第四条  入读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政策:

  (一)顶尖人才、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可在全市范围内为子女选择公办幼儿园,由其申请入读的幼儿园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二)博士、博士后和港澳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幼儿园的,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区(无房产的按父母工作单位所在区)享受户籍适龄子女入园同等待遇。

  (三)留学回国人才及其他类别人才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由各区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入读中小学服务政策

  第五条  顶尖人才、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原则上安排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申请从外市普通高中转入我市普通高中的,原则上转入省一级及以上学校。

  港澳人才、留学回国人才和四类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享受我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具体按照各区教育主管部门义务教育招生细则执行;申请入读普通高中的,以等级相同、类型一致、年级衔接为原则,按户籍学生转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类人才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名参加高考的,按广东省高考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各类人才子女入学,原则上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也可根据学位情况和申请人意愿,安排在本市民办学校。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和转学插班入学程序按照我市和各区入学政策办理,高中阶段转学手续按照我市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具体如下:

  (一)入读公办幼儿园

  顶尖人才、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幼儿园的,申请人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申请表》(详见附件)。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服务申请表汇总反馈至市教育局。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其子女入学(园)工作。经录取后,申请人按照教育部门当年招生入学通知办理入学。

  博士、博士后和港澳人才的非本市户籍的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幼儿园的,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区(无房产的按父母工作单位所在区)进行申请,按照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当年公办幼儿园招生通知具体要求办理。

  (二)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各类人才按照各区教育主管部门义务教育招生细则,通过微信公众号、招生系统等方式进行报名。经审核信息、公示等流程后,按照当年招生细则要求,办理入学。

  (三)入读普通高中学校

  各类人才为子女申请入读普通高中的,可直接联系转入学校(学校联系方式及相关资料可登陆珠海市教育局官网查询),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插班考试,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当年市教育部门招生入学通知办理。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达到学校考试合格线的,到转入学校填写《转学申请表》,经转入、转出学校及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以往文件中有关人才子女教育服务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条  对于《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珠字〔2018〕6号)公布前已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按相应人才类别享受入学(园)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  大型骨干企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高管子女和紧缺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我市重点企业(项目)高管和紧缺人才子女统筹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珠海市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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