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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政策,迎来重要调整

深圳市人社局 2022-04-15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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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并与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并与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早在2017年,深圳市就印发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于同年9月1日实施。

  据官方介绍,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深圳市人社局根据实施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对《通知》进行了修订。

  深圳市人社局的政策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奖励补贴发放条件是否有变化?

  

  没变化,但对全职工作等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深圳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1)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 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收入的;

  (4)在深圳创业的人才, 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深圳市户籍。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补贴: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 虚报、 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6.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诺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以及“不得申报奖励补贴”的各类情形。

  

  奖励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否有变化?

  

  没有变化。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奖励补贴的发放方式有什么变化?

  

  有变化。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问

  奖励补贴应当如何申请?

  答

  奖励补贴应当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首次申请且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获得高层次人才认定(确认)满3个月后提出。

  

  工作经费的发放方式有无变化?

  

  有变化。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奖励补贴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

  2、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承诺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记录期间须包含拟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

  4、国(境)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5、创业类人才, 提供所在企业的纳税记录。

  

  工作经费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1、《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请表》;

  2、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报承诺书;

  3、与全职在深圳工作的杰出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杰出人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特殊情况,请注意

  

  申请奖励补贴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奖励补贴不予发放。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且未领取异地人才奖励性补贴的,其在异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月数不予扣除:

  1、申请人已在深圳创办企业,因拓展异地业务需要,担任异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且在异地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小于在深圳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

  2、申请人从异地企业离职与该企业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期间领取竞业补偿金的。

  3、申请人属于异地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或停薪留职人员,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

  4、申请单位为异地事业单位下属或管理机构,办理了申请人原单位所属人事组织部门的任命手续,且办理了深圳市对应部门任命备案手续的。

  

  对于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如何加强监管?

  

  1、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尚未发放,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如已发放,还应当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将不良记录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事中事后抽查, 可要求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补充提供申请人工资流水、出入境记录、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名册、银行流水、单位纳税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申请人和所在单位的申请资格,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已发放的奖励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全额退回或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追缴。

  同时,深圳市人社局公布了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节选如下: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及海外A 类、B 类、C 类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负责任期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对评估结果负有主体责任。高层次人才任期内更换单位的,由现用人单位牵头组织任期评估,原用人单位配合实施。

  第二章 任期评估方法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

  第六条 任期评估按年度开展,每个任期年度为12个月,自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起始年月起算。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之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评估结果。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行业工作特点、具体工作性质和业绩评价标准,规范评估程序,确定评估方法,明确评估内容和目标,认真开展任期评估工作。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评审、同行评议、匿名投票等方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两方面。

  第九条 道德品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遵纪守法;(二)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三)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

  第十条 业绩贡献评估内容由其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业绩评价标准和人才层级确定,重点评估人才的创新价值、工作能力、科研成果、产业贡献、荣誉奖项、学术影响、人才培养、科学普及和团队建设等情况。

  第三章 任期评估具体程序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任期评估申请,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简述个人任期年度内的道德品质、业绩贡献等情况,提供相关业绩贡献佐证材料。

  (二)单位评估。申请人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记录》(以下简称《评估记录》),确定初步评估结果。

  (三)内部公示。评估结果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用人单位反映,用人单位应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对评估结果予以更正并重新进行公示。

  (四)提交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确认评估结果后,将《评估表》《评估记录》以及其他评估工作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备案后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评估结果的,视为该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

  (五)事后核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对评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任期评估程序不规范情况的,视为该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业务实行“诚信申报”模式,用人单位提交材料后,系统自动受理备案。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信息和评估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章 任期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任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年度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可定为优秀:(一)有重大科研学术成果或产业贡献的;(二)取得重大荣誉奖项或学术影响的;(三)在相关领域发挥突出领军作用的。高层次人才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一)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四)已离职且不在深圳市内工作的;(五)有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用人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六)有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用人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用人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八)在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九)经核查发现任期评估程序不规范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享受当年度任期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该年度任期已享受的奖励补贴予以追回;连续两个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

 

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节选)

  一、发放对象

  (一)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经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2016年3月23日后经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 所在单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发放条件

  (一)奖励补贴。申请奖励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深圳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1)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2)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3)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4)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深圳市户籍。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诺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以及“不得申报奖励补贴”的各类情形。

  (二)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三、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奖励补贴

  1、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 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2、奖励补贴应当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首次申请且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获得高层次人才认定(确认)满3个月后提出。

  (二)工作经费1、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一人仅限申领一次。

  2、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八、其他

  (一)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新标准发放剩余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深圳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孔雀计划”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若本人或其配偶正在领取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可在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申请改领奖励补贴。核发奖励补贴金额时应扣减其本人及配偶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金额。变更手续只能办理一次,本人或其配偶申请改领奖励补贴后未实际领取的,可向市住房建设部门申请撤销变更手续。

  (五)同时为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同一自然年度内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奖励补贴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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