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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个税优惠:超过15%政府补贴!

南方网 2019-07-25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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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东莞市财政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7月23日,东莞市财政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该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草拟了《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这份“莞版”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到底有哪些内容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适用对象:在东莞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对在东莞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优惠政策:个税超过15%计算的税额部分,政府予以补贴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市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在东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三)申请人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7月23日,东莞市财政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该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草拟了《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这份“莞版”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到底有哪些内容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适用对象:在东莞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对在东莞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优惠政策:个税超过15%计算的税额部分,政府予以补贴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市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在东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三)申请人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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