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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一)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三)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四)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一)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二)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三)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3. 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4.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按下列类别享受 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一)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二)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三)第三类人才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适用条件:
1.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第二类:(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2)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3. 第三类:(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4. 第四类:(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依据:
《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申请渠道:
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方式:
023-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