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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第三次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近日公布。这次修订的内容亮点不少,体现了强烈的系统治理思路,如注重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提名责任、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对评审过程透明做出刚性要求等,尤其是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不仅仅社会上解读的与国际接轨那么简单,实际上是我国在科研领域去行政化,由计划科技型组织模式向以科学共同体为主体的科研组织模式深层次、重大嬗变,是科技管理观念的一大进步。
原来的“推荐制”是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数量指标,各单位组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单位经过筛选再向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推荐。从本质上看,“推荐制”其实是由行政部门主导的“指标制”,而科学共同体对“指标”分配却缺乏或者没有发言权。科学研究和成果认定要发挥科学共同体的作用,与行政管理完全不同。“推荐制”容易造成外行指挥内行,干涉科研方向、扭曲科研目的、甚至权力寻租等问题。
“推荐制”的另一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推荐制”实际上变成了“申报制”。由于各级推荐部门的管理人员对科研项目成果的水平难以把握,就让科研成果完成人自己填写申报材料,出于为争取本部门或单位多获奖等原因,对于成果完成人对申报材料的过度包装把关不严,极易产生学术不端现象。
国家科技奖励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是一大进步,在保证公正严谨的评审程序下,成功与否取决于谁提名、谁答辩?
实际上,在2017年《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中,鉴于国际上科技奖励普遍采取“提名制”,就提出了科技奖励“实行提名制”的要求,这次改革将助推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与国际接轨。参考国际科技大奖的提名办法,对提名和答辩应做到以下要求:
首先,各级政府部门不能作为“提名人”。政府部门作为科研项目的出资人,再“提名”项目获奖,就变成了一场内循环的游戏,成功了就自吹自擂,不成功就悄无声息,不利于科研的开放和透明。有违国家科技奖励的根本目的。
其次,研究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不能“提名”自己机构内的项目。自己单位“提名”自己的科研成果,实际上就会回到“推荐制”变成“申报制”,不是真正的改革,不但原有的弊端不能革除,还容易产生单位内部为争取提名的“宫斗”,滋生腐败,造成科研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的连锁反应。
第三、“提名人”主体应是科学共同体。科技奖励实质上是同行之间的一种评议和认可,各学术社团真正了解和掌握自己学科领域内的重要成果有哪些,突破性成果是哪些人做出的,有利于遴选出真正有重大贡献的成果,提升科技奖励的公信度。“提名制”的基石在于科学共同体的高度自治自觉自律,学术团体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让“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成为一句虚话,而是实实在在的关系到提名人的学术声誉和前途的大问题。当然,这也是对学术团体提名资格资质的要求。
第四、在评审过程中,如果需要被提名的项目成果进行答辩,“提名人”必须是答辩人。“提名人”作为答辩人才能对被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还是让成果完成人进行答辩,就会重复过去评奖的老路,使“推荐制”改革为“提名制”流于形式。
此次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提名制“的要求是比较严谨的,比如:在提名阶段即对提名的个人或组织“一票否决”,并建立对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是非常重要的诚信体系制度建设。同时加强相关制度落实落地,体现监督力度:对科研不端“一票否决”、对跑奖要奖“零容忍”、对违规人员持续追责,这样的监督惩戒力度将让国家科技奖励更公正、更权威,也进一步为科研人员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引导他们专注研究、发挥潜能。(责任编辑王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