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2]23号)
二、受理条件
1、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2、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3、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兴办企业申请表》1份 ;
2、《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兴办企业登记表》1份(需贴1寸免冠照片1张);
3、承诺书1份;
4、护照(已加入外国籍者须提交原从中国出国证明);
5、国外最高学位证书;
6、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回国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7、国(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申办内资性质不需提交);
8、国内居民身份证(已加入外国籍者不需提交);
9、营业执照;
10、授权委托书:如申请人本人因故未能前来,可书面授权委托;被授权委托人需持本人国内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需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填表指南
申请表封面:投资方填投资者姓名;
项目名称:填公司名称;
项目地址:填注册地址;
投资性质:填外资或内资;
经营期限:填20年;
投资方名称:填申请者姓名;
情况简介:何时出国;获何学位;写明是否获得国(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或已加入外国籍;现在何国何地工作;
外汇平衡:填自行平衡
五、受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颁发《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六、受理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部
地址:科苑路1300号(浦东国际人才城)2楼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国定节假日除外)
八、咨询电话 021-61053526
九、查询网站 www.scsr.gov.cn
十、投诉电话 021-61053529
消息来源:http://web.scsr.gov.cn:8082/Pages/Web/NewsDetails.aspx?ID=218&&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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