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2014-07-14 山东省教育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带动我省优势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意见》(鲁发[2003]20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是: 自2003年起,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高等学校中设立100个“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招聘100名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建成100个以“泰山学者”特聘教授为核心、以400至600名学术骨干为中坚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带动100个优势学科的发展,不断推出重大科研成果。

  第三条 省教育厅成立“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实施工作。“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下设“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办公室(简称“泰山学者”办公室),负责“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设置

  第四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是:紧密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

  第五条 申请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受聘人员及学术团队成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申请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三)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承担国家级研究课题,科研经费充足;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研奖励多项;

  (四)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理工农医类学科拥有8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拥有10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

  (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六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或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所依托的学科中设置。

  (二)每一获准设置岗位的学科原则上设置特聘教授岗位1个,每一岗位设置期为5年。

  (三)“泰山学者”办公室向高校发布岗位设置条件和设岗数量的公告。

  (四)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岗位设置条件提出设岗申请。申请学校在提出设岗申请前,要组织专家对拟申请设岗学科在全国同行中的先进性、特色、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五)“泰山学者”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申请进行评审。

  (六)“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设置岗位的学科。

  (七)“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将确定的设岗学科名单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第七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实行目标管理。“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日常管理由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负责。设岗的高等学校,要制定具体、明确、科学、合理的岗位建设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审核。“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岗位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建设成绩突出的学科,可按第四条规定的岗位设置条件和有关程序连续设置,进入下一期工程建设。获得设岗资格在设置期内空岗的,也应加强基本条件建设并可作为下一期工程建设的预备岗位,按第四条规定的岗位设置条件和有关程序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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