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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优化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开展基础研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指出,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要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若干措施》提出了4方面共16条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开展科技创新。优化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开展基础研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

  二是提高研发便利度。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

  三是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允许以团队为单位,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优化办理工作许可流程,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

  四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

  《若干措施》要求,商务部、科技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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