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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年人才专项培养引进、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年人才专项培养支持期为5年,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格条件。申报青年人才专项,须为云南省域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含中央驻滇单位)全职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或申报起始日前1年内,从云南省外引进(调入)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已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岗工作的省外、国外人才(属于引进人才范畴)。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品行高尚、学风严实、爱国奋斗、群众公认。
2. 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
3. 发展潜力大,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开阔,潜心一线研究。
(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博士学位后,具有2年以上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教学或者科研工作经历;或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单位、相关机构取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不少于1年的访问学者。
2. 具备较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力,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学术成就,有一定社会影响或同行认可度;或研究方向有重要创新前景和突破可能。
3. 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项目研究,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或掌握核心技术,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或参与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取得重要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4. 云南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引进的急需紧缺应届博士;或符合条件的我省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或省内外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或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的人才。
5. 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技术项目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职务。
6. 具有成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符合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青年人才。
(三)条件放宽情形。
1. 申报人为退役军人,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专项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驻滇部队现役军人、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和云南警官学院任课教师,可申报本专项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和特殊生活补贴。
2. 业绩贡献突出但不符合青年人才专项申报资格条件的特殊人才,单位推荐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免予形式审查,直接进入专项评审。
3. 入选前承诺或已在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申报人,申报年龄放宽2岁,入选后在申报县连续、全职工作服务时限减少1年。
第四条 青年人才专项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州市)汇总审核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审查评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申报规则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一)专项申报。
1. 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人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填写《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
符合本专项资格条件,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拟在云南省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申报本专项,入选后可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
2. 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省级主管部门(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
所在单位隶属省直党政、群团及省属企事业、高校、科研院所、中央驻滇单位(统称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所在单位隶属州市,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属于柔性引进人才的,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3. 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才需求迫切性、学术技术水平,科学研究先进性、可行性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单位配套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人选建议。
4. 公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干管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个人征信报告)后,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
5. 审定。经公告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入选人才名单。
(二)项目申报。申报人可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项目经费支持结合本条“专项申报”要求一并申报,也可在5年培养支持期内选择任意年度申报。
原“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人才尚未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青年人才专项入选者5年培养期结束后,可按本条规定,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
柔性引进人才申报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核通过后组织评审。其中,派驻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或参与云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的人才(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条 支持政策。入选青年人才专项后,享受《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应政策支持。
第六条 管理监督。
(一)实行学术承诺制。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入选青年人才专项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时间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之日起算)。入选后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保密协议和承诺书,按照《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履行相关责任。
(三)所在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及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所审核推荐人选的服务、管理、监督。所在单位是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入选人才共同制定5年培养计划(于发文公布名单后30个工作日内经州市人社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要与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要为人才及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所有项目。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考核评价。青年人才专项实行长周期考核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专项的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入选人才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培养支持期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资金绩效考核。
第八条 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级主管部门(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青年人才称号,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收回,上缴省级财政,不予履行的纳入诚信档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青年人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专项实施细则和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人才”专项实施细则废止,原青年拔尖人才和青年人才自动转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青年人才专项。政策待遇变更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