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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2023-03-11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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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培养引进、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培养支持期5年,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坚持“竞争择优、重点培养、宁缺毋滥”,旨在支持一批成果显著、贡献突出,推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培养一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后备人才,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一流水平的科学家。

  第三条  资格条件。申报科技领军人才专项,须为云南省域内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含中央驻滇单位)全职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或申报之日前1年内,进入云南工作或已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岗工作的省外、国外人才(属于引进人才范畴)。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品行高尚、爱国奋斗、群众公认。

  2. 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要从事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创新研究。

  3. 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研究团队和实验条件,坚持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

  4. 研究方向处于国际国内前沿,具有很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工作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取得系统性、创造性重大成果,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

  (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近5年为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增选院士有效候选人。

  2. 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者。

  3. 国家培养引进人才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和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何梁何利基金”等国家级重大人才专项(项目)入选者。

  4. 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云南实验室主任。

  5.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首席专家或负责人,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6. 在Nature、Science和Cell等国际知名一流学术刊物多次发表学术文章并得到国际国内同行公认。

  7. 与上述条件相当,在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得到同行公认,学术技术水平居国内外领先水平,具有成长为世界级或国家级杰出人才的潜力。

  (三)条件放宽情形。

  1. 申报人为退役军人,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申报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驻滇部队现役军人、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和云南警官学院任课教师,可以申报本专项的项目经费支持,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和特殊生活补贴。

  2. 业绩贡献突出但达不到本专项申报资格条件的特殊人才,所在单位推荐后,经省科技厅审核、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免予形式审查,直接进入专项评审。

  3. 入选前承诺或已在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申报人,申报年龄放宽2岁、职称条件降低1档,入选后在申报县连续、全职工作服务时限减少1年。

  第四条  科技领军人才专项通过个人申请、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省级主管部门(州市科技局)审查汇总申报、省科技厅审核评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申报规则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一)专项申报。

  1. 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人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填写《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

  符合本专项资格条件,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拟在云南省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申报本专项,入选后可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

  2. 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省级主管部门(州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

  所在单位隶属省直党政、群团及省属企事业、高校、科研院所、中央驻滇单位(统称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所在单位隶属州市,由州市科技局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州市科技局审核。省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州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

  属于柔性引进人才的,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交由省科技厅开展后续工作。省科技厅进行资格复审,合格者提交评审。

  3. 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查、通讯评审、答辩质疑形式,对申报人才需求迫切性、学术技术水平,科学研究先进性、可行性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单位配套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人选建议。

  4. 公告。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干管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个人征信报告)后,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

  5. 审定。经公告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入选人才名单。

  (二)项目申报。

  1. 申报人可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可结合本条“专项申报”要求一并申报,也可在入选后在5年培养期内选择任意年度申报,或在5年培养期结束后按本条规定申报。

  2. 申报人填写《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等,省科技厅组织评审。柔性引进人才申报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核通过后,纳入省科技厅组织的评审。

  3. 完成立项程序的项目,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支持政策。入选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后,享受《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应支持政策。

  第六条  管理监督。

  (一)实行学术承诺制。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州市科技局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入选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时间从省科技厅发文之日起算)。入选后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保密协议和承诺书,按照《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履行相关责任。

  (三)所在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及州市科技局,负责对所审核推荐的人选的服务、管理、监督。所在单位是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入选人才共同制定5年培养计划(于发文公布名单后30个工作日内经州市科技局、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科技厅备案);要与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要为人才及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所有项目。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考核评价。省科技厅负责专项的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入选人才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科技领军人才在培养期内至少一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培养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考核及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第八条  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级主管部门(州市科技局)核实,由省科技厅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科技领军人才称号,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收回,上缴省级财政,不予履行的纳入诚信档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科技领军人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实施细则废止,原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自动转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科技领军人才专项。政策待遇变更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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