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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春城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实施细则

2022-08-30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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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科技领军人才”(以下简称:春城科技领军人才)专项选拔培养、服务管理工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昆办发〔2018〕2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春城科技领军人才专项旨在围绕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按照“高端引领、突出重点、服务发展、宁缺毋滥”的原则,着力培养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成果显著、贡献突出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一流水平的科学家。

  第三条 春城科技领军人才专项由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科技行政部门为春城科技领军人才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春城科技领军人才的推荐、选拔培养、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春城科技领军人才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须为昆明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全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入选后须连续、全职在昆明市工作不少于5年。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以内:

  (一)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已入选云南省“万人计划”科技领军人才;

  (三)同一年度已申报“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其他专项的人员。

  第五条 申报人年龄一般55周岁以下、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自主创新能力强且有较强的科研带动能力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研究团队、平台和实验条件,坚持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二)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和“何梁何利基金”等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国家级重大人才奖项获得者。

  (四)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

  (五)在Nature、Science和Cell等国际知名一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文章(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研究成果得到国际国内同行公认。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其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七)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并经专家评审推荐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八)与上述条件相当,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学术技术成果居国内外领先水平,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得到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经3名以上战略科学家、院士、知名企业家(世界、国内、民营500强企业负责人)和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依托单位举荐的人才,参照本细则第五条(二)、(四)款条件各降一档。

  第七条 到昆明市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工作的申报人,年龄条件放宽2岁、职称条件降低1档,入选后在申报县(区)连续、全职工作时限减少1年。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八条 春城科技领军人才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经所在单位推荐或3名以上战略科学家、院士、知名企业家(世界、国内、民营500强企业负责人)举荐,申报人填写申报书。

  申报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任职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及产品证书)证明材料、主持(参与)过的重大项目、获奖证书、主持(参与)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所在单位资质证明、承诺书、其他证明创新水平的附件材料。

  (二)审核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和权属性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按用人单位属地管理原则,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资格审查。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四)评审。市科技局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

  (五)实地核查。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议人选进行实地核查并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核查意见。

  (六)审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及实地核查意见,并按干管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公告。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选,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入选名单。

  第四章  培养支持

  第九条 春城科技领军人才培养期5年,培养期内享受以下经费支持:

  (一)专项培养经费。专项培养经费最高1000万元,具体支持经费额度结合申报人提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实际需要,根据专家组评审建议,并经市科技局研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培养经费分年度拨付,下年度经费根据上一年度考评情况拨付,经费纳入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人才培养激励。符合《“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办法》(昆办发〔2018〕23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经本人填写《春城科技领军人才培养激励申请表》报市科技局,经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给予个人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三)项目经费。春城科技领军人才作为领衔人,可申报“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3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并扣减专项培养经费。春城科技领军人才入选者,择优设立科学家工作室,通过“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由市财政给予最高支持1000万元,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分5年按需拨付,不计入项目支持经费。

  (四)培养期每年5万元特殊生活补贴,按年拨付。

  第十条 培养扶持、创新创业支持、服务保障等按照《“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办法》(昆办发〔2018〕23号)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春城科技领军人才带领团队开展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重大工程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辅导,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人才计划,参与相关科技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以春城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申建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春城科技领军人才自主权,充分发挥其带队伍、领团队、育人才的作用。

  第十三条 春城科技领军人才应积极参与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春城科技领军人才围绕六大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到南亚、东南亚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项目合作、成果转化和科技交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入选的春城科技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春城科技领军人才须与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市科技局共同签订培养计划,约定培养目标,明确各方的目标任务、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春城科技领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人才档案,依据培养计划所列目标任务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一)年度考评。培养期内,春城科技领军人才按照通知提交相关材料,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对春城科技领军人才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分“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和“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考评结果作为年度专项培养经费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综合考核。培养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以培养计划任务书为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培养目标未完成的,春城科技领军人才可申请延期综合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为1年(延期年度不发放特殊生活补贴),延期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授予“春城科技领军人才”称号。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内的春城科技领军人才进行服务、管理、监督,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和信息管理更新机制,协助市科技局做好人才的培养及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是入选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春城科技领军人才培养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提供与培养科技领军人才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并针对入选人才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和个人培养方案,明确年度和终期培养计划,并按计划抓好各项培养措施的落实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每年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如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

  (三)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取消本单位3年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春城科技领军人才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昆明市人才项目。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春城科技领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部门核实,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5年内不再接受个人的申报;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

  (一)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培养期内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培养计划的;

  (三)年度考评连续两次“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或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春城科技领军人才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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