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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全文公布

2017-08-24 深圳特区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全文),并于11月1日起施行,特区的人才优先发展有了法治保障。

  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全文),并于11月1日起施行,特区的人才优先发展有了法治保障。

  人才立法:人才工作的“及时雨”

  对靠人才集聚“起家”、因人才而兴的深圳来说,《条例》的制定实施是一场“及时雨”。

  “ 在《条例》之前,深圳关于人才的立法只有《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该条例主要是针对人力资源市场中的人才流动,是人才工作的一个方面。”深圳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深圳的人才工作制度主要是各项人才政策,比较零散,效力层级不高,缺乏一个较为全面、效力层级较高的关于人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作为统领。

  对此,去年3月深圳出台实施《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推进人才工作依法管理,提升人才工作法治化水平”。

  “对人才工作进行专门立法,将更好地引领各项人才政策,规范人才工作,为人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该负责人认为,《条例》的制定实施,也可以保障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于法有据,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好地推动和促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据介绍,其实早在2015年,由深圳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圳就开始着手《条例》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历时两年,期间召开了20余场次专题座谈,征询了100多位专家学者和各级各类人才意见,并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建议。

  《条例》共分为七章,在篇章结构上,除了总则和附则,按照人才工作的主要环节按顺序进行排列,依次包括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人才激励和人才服务与保障。在每一章的具体内容上,《条例》主要就两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对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相关规定进行突破或者创新的规定;二是将目前人才工作中成熟的、需要长期适用的政策、做法通过立法予以固化的规定,为今后的人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概括起来讲,《条例》的特点就是‘保护’、‘放权’、‘激励’、‘破墙’。”该负责人如此总结道。

  保护: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作为创新之城, 深圳集聚了华为、腾讯、中兴等大批实力雄厚的创新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13年位居全国第一,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城市之一。

  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创新创业人才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条例》对此问题给予积极回应。明确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引导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加强知识产权代理、咨询、鉴定、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运营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予以补贴。

  放权:取消两项人才工作行政许可

  《条例》加大了简政放权力度,突破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目前人才工作领域涉及的两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了改革。

  一是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以减少行政许可对机构设立和行业发展的限制,建立由市场、社会认可促进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机制。

  二是取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据了解,人力资源服务在人才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取消行政许可,可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办理程序,从而加快促进深圳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

  激励:市政府将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

  《条例》的另一大特点,是进一步加大了人才激励保障,注重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人才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营造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

  《条例》明确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按照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应由单位规定或者由单位和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但考虑到科研人员相对于单位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单位规定的方式,科研人员将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单位按照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目的。同时,《条例》规定,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除了物质奖励,精神激励同样必不可少。《条例》不仅明确每年的11月1日为“深圳人才日”,而且将建立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还规定市政府应设立“人才伯乐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破“墙”:科研人员在深圳离岗创业可接续计算工龄

  户籍、年龄、身份、人事关系等影响人才合理流动的“壁垒”,是经常被人才们诟病的问题。《条例》在人才引进和流动方面,明确了不少的“破墙”措施。

  《条例》规定,深圳市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为促进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条例》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利用其专业特长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同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深圳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情况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

  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通道也被打通。《条例》规定,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评定为工程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鉴定为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此外,在入户和申请居住证方面将不设门槛。《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这意味着深圳取消了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的年龄限制,而且即使高层次人才选择不入户,其配偶也可以直接申办入户。(记者 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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